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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上海破产法庭|新书上架先睹为快!

发布时间:2025-05-22 06:26:40人气:

  星空体育平台立足审判,服务法治;传递最具价值的法律实务信息,欢迎围观和关注!感谢关注人民法院出版社!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破产制度有效实施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内涵。办理破产作为市场出清和企业挽救的重要手段,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2019年2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上海破产法庭作为全国首批成立的三家破产法庭之一,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标志着上海法院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改革迈向深入,踏上了新征程。

  上海破产法庭成立六年来,始终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法治思想为指导,在上级机关指导、本院党组带领、市人大监督以及各方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上海工作大局,秉持开拓创新、务实进取的创业精神,甘当排头兵、先行者,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办理破产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在经营主体及时出清和挽救重生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上海破产法庭在建设发展中,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对标最高标准、一流目标,致力于系统性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截至2025年3月,审结了破产、强制清算、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17739件,精心审理了若干件重特大案件,以及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其中1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及全国法院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6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9件案例入选全国破产经典案例,20余件案例入选或获评全国和上海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典型案例,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本书从上海破产法庭审结的案件中总结甄选了40个案例,全体编撰同志在繁忙办案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整理汇编成书。案例包括企业重整和解、企业破产清算、跨境破产、衍生诉讼等各种类型,全面展示了破产制度对企业挽救重生、及时出清的独特功能,揭示了破产法在公平清偿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资源再配置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唤起全社会对破产制度的重视,善用破产法律制度从困境中寻找转机,让全新的破产法治文化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本书收录的典型案例汇聚了全体办案和编撰同志的集体智慧和心血,展示了上海破产法庭的经验做法和成果。这些成果的取得离不开上级机关、院党组以及各方给予的指导支持和关心帮助,对此我们深表感谢!希望本书能够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参考或交流借鉴作用,为促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提升,进一步推动破产法有效实施和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作出积极贡献。

  未来,上海破产法庭将始终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对标上海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更加积极主动地将破产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度融合,砥砺奋进、精耕细作、追求卓越,做优优化营商环境功能,培育破产审判标杆地,努力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的司法服务保障。

  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将所处流域环境污染治理作为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本案在破产审判领域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坚持“边重整、边治理”,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环境问题修复治理及费用安排、重整方案制定及执行等,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事项写入重整计划草案,助推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生。通过对码头经营场所污水、大气整治,实现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及协同增效,兼顾了《企业破产法》公平清偿理念与《环境保护法》生态优先原则。有效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有利于实现生态保护、企业重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

  本案体现了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审判理念星空体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14号指导性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外高桥港区、保税区相接,西临黄浦江,地理位置优越,名下拥有岸线使用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并拥有150米岸线月,经债权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裁定受理实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虽然码头拥有良好的无形资产和资质,但码头承租方经营管理混乱、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负责人下落不明,难以有效接管。审理期间,环保、交管部门联合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进行限期整改,否则实业公司名下的营运许可资质将被吊销。

  为保住实业公司的优质资产和营运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本案转入重整程序。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一方面与环保、交管部门紧急沟通协调,了解具体环保整改要求,另一方面迅速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整改,对污水沉砂池、水沟、地坪等设施设备进行施工扩建,确保地面雨水、喷洒水等统一汇集至污水沉砂池,经沉降处理后循环用于港内喷洒,大幅提高港口污水回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外,加装围墙、增加砂石料围挡遮盖及装车喷水装置,有效管控码头扬尘,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超标。但管理人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企业负责人而实现接管,相关施工、审价费用难以支付。对此,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近60万元,待重整资金到位后按共益债务予以清偿,部分费用以租金抵扣方式协调租户随时整治并支付。同时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以专项议案充分披露码头经营中的环境问题,说明修复整治费用及其处理方式,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从而有效解决了环保整改费用不足的问题,提高了环境整治效率,为确保码头绿色环保运营以及后续重整成功打下良好基础。

  本案在招募投资人过程中,除关注投资人本身资金实力与企业背景外,还关注投资人在码头绿色经营上的意愿和能力。经两轮市场化公开招募,引入投资人投入资金8700余万元,并着重将码头后续环保经营方案纳入重整计划草案。重整后企业将从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码头规范智能管理及环保绿色经营三个维度提升码头经营能力,做好外高桥保税区、港区配套服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担保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但出资人组各股东下落不明,穷尽送达方式并公告后仍逾期未表决。为此,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批准实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三中院审查后认为,管理人依法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符合法律规定,而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批准,在合法性审查和尊重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前提下,也要考虑能否在利益平衡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实业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公正并充分利用了码头资产的地理优势,有助于恢复该公司的经营活力,提高债权人清偿率,具备可行性,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中,企业营业执照到期及港口经营许可证超期问题得到解决。2024年2月,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环境权益,是政府对行为主体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消耗数量上设定许可总量控制产生的权益,主要包括基于污染物排放管理控制而拥有的排污权、碳排放权和基于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控制而拥有的取水权、采矿权、用能权等权利。本案债务人企业基于码头经营许可,对码头周边水域、岸线等自然资源行使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而形成环境权益。该权益是决定企业能否实现其重整价值的关键因素。然而一旦企业违反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面临剥夺行政许可资质的处罚时,将导致其重整价值减损甚至丧失。故,审理港口码头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在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对重整企业进行识别审查时,应高度重视环境权益与企业重整价值的关联性,对企业上述环境权益准确识别,维护企业重整价值。

  本案中,除出资人组外星空体育,其余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程序,经邮寄、公告等方式依法送达,四名出资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也未收到各出资人表决意见,故应视为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遂提请法院依据该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审查考量如下因素:第一,出资人组权益调整方面,债务人企业经评估审计,已严重资不抵债,股东权益为零,故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公平公正。第二,程序合法性方面,管理人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四名出资人进行了重整计划草案送达,充分保障了出资人的知情权、表决权与参与权。除出资人组以外,其他组别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批准条件。第三,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平性方面,该草案合理调整了不同类别的债权人利益,符合法定清偿顺位和同类债权同等对待原则。第四,重整计划草案发展前景和可行性方面,经营方案从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码头规范智能管理及环保绿色经营三个维度提升码头经营能力,具有较高可行性。涉案港口毗邻洋山—临港、外高桥地区核心港口区位,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具有较高的区位优势及战略价值。由此,在符合法定的审查要件前提下,法院运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既保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又有助于促进码头向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并助力长江流域生态治理,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国家战略。

  重整企业的环境责任相伴继续营业、资产处置等程序动态演进。在非自行经营管理模式下的重整程序中,企业原有的契约、市场和受信义务构成的约束经营层的治理结构发生改变,转而形成了管理人监管、债权人会议决策的格局,且受制于司法程序。此时,企业环境责任不应是真空地带,而应由管理人、债权人等多方参与治理,延续企业环境责任直至企业恢复正常治理,促进企业环境责任落实。

  1979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曾规定:“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随着《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污染者负担原则成为环境法律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虽然企业进入了重整程序,但是依据《港口法》第26条第3款“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企业作为港口经营人对码头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的,仍应承担环境整治的主体责任。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执行者,应负责实施具体的整治行为。涉案码头作为货物运输流通集散枢纽,管理混乱,设备老化陈旧,易引发环境污染问题。重整程序中如环境污染持续,将导致周边水体、大气及生态系统环境污染,影响企业资质存续。故,法院有必要督导管理人强化污染治理责任,实施环境治理行为,为企业后续重整创造基础条件。

  本案所涉码头污染主要集中于水体、大气污染两个方面,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依法协同推进环污治理与重整程序:第一,府院协调。法院、管理人联动属地街镇、环境监管部门,充分了解所涉码头岸线环保责任要求及后续规划前景。经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合理延长整改期限,为环境污染处置争取了时间,避免因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而使码头失去继续运营的资质和许可,确保债务人企业在符合环保标准前提下持续运营。第二,先行处置。整改通知下达时,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应收租金及其他财产,为及时完成污染治理,保住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人沟通码头承租企业先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标整改,同步开展污水、防尘设施设备改造:对污水沉砂池、水沟、地坪等设施设备进行施工扩建,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加装围墙、增加砂石料围挡遮盖及装车喷水装置,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超标。第三,费用解决。主要费用由重整企业向码头承租方借款,待重整资金到位后以共益债务清偿,以解决启动整治资金难的问题。为准确核定工程费用,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对整改费用进行审价,依规调减应付费用十余万元,确保环保整改费用及时到位清偿,从而有效落实码头环保要求,保住重整核心资产。第四,信息披露。企业环保改造发展信息关乎企业存续及其资产价值,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第1款“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的规定,环境污染整治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据此,管理人制作专项议案报告债权人会议并征求意见,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争取债权人支持配合重整工作。

  环境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环境侵权或合同违约等产生的权利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的请求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以及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均系基于正常经营企业对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规制,并未涉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非正常情况下所形成的环境债权清偿,以及环境污染治理债务等问题。《企业破产法》亦未对该种特殊债权进行规定。实务中,对于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以发生时点为判断要素,破产受理前发生的环境债权应为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发生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应为共益债务。也有观点基于环境债权兼具公共利益和人身权属性,认为部分环境债权涉及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民众基本生活条件,尤其是居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星空体育,涉人身性质的公益性环境债权具有优先性,其他类型的环境债权则不具有优先性。

  共益债务,系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其构成要件有三:(1)时间要件,共益债务产生于破产程序之中,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到破产程序终结之前;(2)目的要件,共益债务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3)原因要件,共益债务系以债务人财产和管理人履行职务为主要发生原因,如为了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融资借款。本案将环境污染治理产生相关费用性质认定为共益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债权发生时间,本案企业经营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行为持续至破产受理后,在管理人未接管到可供清偿治理费用的紧急情况下,仅能协调由第三方企业先行垫付,向第三方借款用于环境治理,故该笔费用发生于破产受理后,符合共益债务的时间要件。第二,关于债权发生的目的,企业名下码头经营导致周边环境污染,如生态环境危害因素不消除,企业营运资质将丧失,债权人清偿利益将严重丧失。故因环境污染治理而产生的费用系为了保留企业运营和重整价值,提高债权人清偿利益而发生,如不及时清理将导致许可证被吊销,影响公司重整价值,故该治理费用从目的上系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第三,关于债权发生的原因,在管理人未接管到可供清偿治理费用的紧急情况下,仅能协调向第三方借款用于环境治理,属于为了保存企业价值的积极支出,且具有一定紧迫性和必要性,符合为债务人财产增值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综上所述,本案因环境污染治理产生的环境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项规定的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年3月4日 法〔2018〕53号)

  14.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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